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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对县委、县政府的直属工作部门、管理机构、县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县级群团组织及驻我县的部分中省直单位中不单独设立县直属党委的基层党总支、支部的领导工作。
(二)统一组织、规划、部署县直机关党的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工作规划,结合机关工作任务和特点,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决议,并抓好组织实施。
(三)指导县直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四)指导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五)协助县委有关部门对县直机关所属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建责任制、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配合县委有关部门抓好县直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各部门党组(支部)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了解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七)督促指导县直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县直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组织的组成及书记、副书记的任免。
(八)指导各级党组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等工作。
(九)了解掌握县直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负责县直机关工委工会、人民武装等群团组织工作的领导。
(十一)培训轮训县直机关所属总支、支部党务干部及党员。
(十二)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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