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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县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县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县级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草案。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负责汇总分析全县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
(三)统筹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相应调控政策建议。统筹协调全县经济政策实施,牵头研究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五)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备案、审核重大项目。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六)推进落实全县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实施县级区域发展战略。承担全县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并推动实施全县新型城镇化相关工作。
(七)组织拟订全县综合性产业政策,拟订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全县铁路、民航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制定,协调推进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分析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八)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县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跟踪研判涉及全县经济安全、能源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承担经济、能源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
(十)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全县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一)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全县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全县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县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实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全县交通战备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要商品储备计划建议
(十三)拟订全县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全县能源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按权限实施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负责全县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
(十四)拟订并推进落实服务央企有关政策,协调央企有关重大项目规划。统筹管理省级重大项目相关工作。
(十五)组织县管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听证工作;制定本县行政区域内调价申报、调价备案、差率控制、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价格干预措施和应急预案。承担全县价格调控和监督管理责任;监测、预测和分析全县价格总水平变化情况;发布价格信息和价格公告。指导全县价格和收费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农产品、工业品和重要服务项目成本调查;对县管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粮食流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承担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工作。组织指导粮食购销活动,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政策;负责粮食质量安全、原粮卫生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全县粮食收购、储存、加工的网络布局、规划,提出全县粮食仓储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十九)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粮食流通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田间粮食质量调查、粮食品质测报、安全监测、质量会检等工作;重点帮助农民解决余粮销售,指导农民开展科学储粮、减损增收;组织粮食购销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购销,拓展外阜市场,为农民增产增收提供服务。
(二十)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原粮卫生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权限内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认定、仓储单位备案及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库存检查。
(二十一)负责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贯彻执行企业财务、会计、税收及信贷等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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